5.1 臭氧发生器的技术要求
5.1.1 臭氧发生器的设计应按GB5083《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》进行;电气设计应按GB4064《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》进行。
5.1.2 臭氧发生器容纳臭氧发生单元的外壳设计及制造应符合JB741《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。的要求,所使用的钢板应优先选用按GB6654《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厚钢板》的技术条件所制造的钢板或按JB1150《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探伤》进行检验,制成的臭氧发生器外壳应接JB1152《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探伤》进行检验。
5.1.3 臭氧发生器外壳宜采用JB1153《压力容器公称直径》和JB1154《椭圆形封头型式与尺寸》的数值制造。
5.1.4 臭氧发生器外壳所用法兰应按JB1157-1164《压力容器法兰》的标准制造。
5.1.5 臭氧发生器外壳应设置观察窗;大型臭氧发生器外壳宜设置检修孔,其应按JB2555《碳素钢、低合金钢人、手孔分类与技术条件》的标准制造。
5.1.6 臭氧发生器应设置水、气排空装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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